对10月1号正式开始的保险双录怎么看

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管理和监督 。是一件大好事!
下面我结合自身的经历来谈一下双录制度 。
双录是指录音录像 。就是在投保或后续的过程中,通过这种方种采集相关双方的电子数据加以保存,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可追责 。
为什么要强调双音呢?因为保险行业,多年来乱象丛生,保险从业人员素质鱼龙混杂;诱保事件常有发生 。或者双方存在沟通上的误会,一旦有事情发生,双方各执一词,使界定责任常常陷入僵局 。
双录的出现无疑在解决类似的问题上,将发挥巨大作用 。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福音 。
我以自身的例子说明个别保险业务上存在的不足 。
下图是我今年8月15手机接到的一条信息,意思是要扣除保险费用,但关键是我没有购入这个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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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了客服电话,和保险公司讲明了情况,他们也答应我查询后再给我答复 。经核实
1、被保人的姓名我都没有听过 。
2、投保人所在地和我不在一个地方 。
因为银行卡只显示了后4位,我个人也无法查证 。
我要求公司对比一下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和我的信息,从而确定投保人是否为我 。银行卡对应的身份信息是否和我一致 。这些对保险公司来说应该是不难的事,但大约过了几天,回复说可能是银行卡后面4位存在巧合的相同,没扣到款也可以忽略等等,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没有相关的数据对比和说明 。
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 。也就是今天,2019-9-25,收到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和微信,说扣款失败,我又和业务员讲了这件事,微信对话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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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打了官方客服 。说要等查询结果,那就等了,希望能妥善处理就好 。
说真的,这种信息已干扰了我几年了,电话我也打了几年了,说明这个保险不是我购的,可能因为投保人姓名相同,而每次把信息发到我手机来,要求保险公司联系投保人更改电话信息等,但每次都不了了之 。以下是多年收到信息的其中一条(时间是201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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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我个人的经历来看,严格实行双录制度,对保护投保人权益,及纠正投保过程中的错误是有重大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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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广州的南方妹,以下回复大家
双录到底对投保人有何影响?银保监局和央视财经也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正确认识“双录” 。保险销售“双录”针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包括对销售人员介绍销售人员身份、介绍产品和核心内容、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投保人签署合同、抄写风险提示语句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这项制度旨在规范保险销售人员依法合规介绍保险产品信息,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的前提下做出是否投保的决策 。此外,对事后发生争议的,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作为定纷止争的证据之一 。
二、主动配合“双录” 。希望广大消费者在投保长期人身保险时主动配合销售人员做好录音录像 。如果遇到销售人员在录音录像前介绍的内容与录音录像时所述不一致的,更要多问个为什么,让销售人员在镜头前讲明白,以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三、理性决策购买保险 。消费者购买保险需要明确自身的保险保障需求,合理评估自身投保能力,选择符合自身保障需求与缴费能力相匹配的保险产品,不要被不规范的营销话术误导 。

此外,为了更好地获得全方位的保险保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保险这件事也需趁早做:

1、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 。一旦重病突发,急需四五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医疗费时,重疾险赔付的那笔钱就可能是最及时的救命钱 。

2、谁也不知道哪年哪月的哪一天会突遭劫难 。一旦不小心提前离开,尚未还完的几十万房贷谁去还?一家老小的生活咋办?意外险、寿险赔付的那笔钱可能就是最大的支撑 。

【对10月1号正式开始的保险双录怎么看】可如果在风险来临前,还没准备好保险,怎么办?

又或者在决定买保险时,却因某种小疾病而拒保、想买也买不了了,怎么办?

所以,为了那份安心,为了用最少的钱保住最多的积蓄、守护住最爱的人的健康和生命,保险绝对是宁可千日不用、不可一日不备!毕竟亲人只有一世的缘份,无论这辈子相处多久,下辈子,无论爱与不爱,都不会再相见

双录可以在保险销售环节,取得真实的记录!一旦出显争议 。相关部门,可以得到最真实的证据!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定!对于,分清责权利,保证保险合同销售过程的公正和公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在社会上有些业务员,为了自己更多的业绩,为了公司制定的指标任务,有些时候不惜隐瞒重要的信息而让消费者产生误导!这也是现在社会中大家普遍对保险业务员有点排斥的感觉,也同样造成我们国家保险不如国外发达!还有些消费者对自己当初买的保险信息多年以后根本就记不得,等到事后就容易扯皮!所以这样做是一个非常好的措施!!
主观上讲,双录看起来有些烦谨,但在健全的法律框架内,来认真地操作,很有它的必要性,这在国与家的层面,确立了互相依托关糸,是曲向的大势所在,客观而论,在机制运行过程中,同時也避免了新的矛盾重生,使各方的利益受到充分维护,这一相关的体糸细节,值得认真对待贯彻执行!
双录的背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要求,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或是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等情况,需要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
从您说的10月1号正式开始的保险双录应该是2019年部分省为了加强“双录”自己制定的更严格的规定,比如江苏规定从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通过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录音录像 。
双录的意义:初心是规范销售过程,降低销售误导 。
然而:双录真的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了吗?
实际未必!
理由如下:双录之后保险公司掌握了整个销售过程的视听资料,而且是每一份双录都经过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质检,直到录的合乎要求为止,那么可想而知,一旦发生利益纠纷,客户还有什么证据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呢? 如果诉讼至法院,法院看到这么完善的证据,又能怎么样判决呢?
好事保障双方权益
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影响 团体保险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团体作为投保人,以其全部或部分雇员或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保险人对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的一种人身保险 。团体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投保人支付,也可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支付或被保险人支付 。投保团体并非为购买保险而形成的团体 。团体保险从1911年起源于美国,因团体保险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企业转嫁员工人身风险的有力手段,作为企业转嫁财务风险的必要手段,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全球得到迅猛发展 。在美国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四成左右,在日本占25%,韩国近年来也在大力拓展团险业务,英国团体保险也在回归理性,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及苏黎世保险公司也正考虑进军团体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在1992年以前,人身保险基本上全部为团体保险 。随着友邦保险在华开创个人寿险后,个人保险进入发展新时代,保费规模迅速超过团险 。1996年,平安保险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始银行保险试点,奠定了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基础,2008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近五成 。银行保险与个人寿险均属于个人保险,中国《保险法》对于个人保险的法律规范相对完善,但对于团体保险个性的法律规范基本空白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称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发展影响深远 。一、新《保险法》明确了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员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也就是说,团体与团体成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 。这在团体保险发展史上有了重大突破 。新《保险法》规定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只能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购买团体保险才具有保险利益,目前按照有关规定只限于在企业、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团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可以购买团体保险 。而对于政府部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社会团体要购买团体保险则不符合该项规定 。但从保险原理角度分析,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只要符合“团体并非是因购买保险而组成的团体”,其投保成员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即可为其签发团体保险单 。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要购买团体保险只能适用于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另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这些团体要为其成员购买团体保险,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购买的团体保险才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不具法律有效性 。这也就要求以上团体在购买团体保险的过程中及保险公司在销售团体保险业务中要注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新《保险法》明确了团体保险受益人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该条款明确了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单位作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但团体保险的多样化需求及团体单位与成员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保险金处置的多样性 。由于新《保险法》有了明确规定,团体单位在处理与其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及购买团体保险时更要加强法制理念 。如过去补充医疗保险,员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企业垫付的,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后可能将理赔保险金的受益权交给了企业,而员工不需要办理相应的借款及还款手续,简化了操作过程 。新《保险法》实施后,员工需要企业垫付医疗费用的,就必须先行明确借款及还款要求,理赔保险金只能交由受益人处理,而不能交给企业 。在美洲,很多国家的团体保险受益人可以为团体单位,即投保人 。一些合伙企业因合伙人的身故造成巨大经营风险及债务,通过购买团体保险,由投保人作为受益人化解企业面临的风险是一种很好的财务风险转移手段 。根据新《保险法》的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自身为受益人,但从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指定非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法律上是没有规定不允许的 。也就是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而不是投保人指定,是不受前款法律规定的 。这样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团体保险时要更关注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要正确说明以上事项 。新《保险法》有关团体保险规定的出台,对团体保险发展是一种进步,从法律地位上对团体保险予以了明确 。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法律权益的前提下,结合团体保险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有关规定,给团体保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
是为了避免退保 。
保险双录对消费者有好处!避免保险业务员误导消费者,之前买了一款住院医疗,买之前保险业务员说农保报了之后,可以百分之百全部报销,但其实后面宝宝手足口病住院,只报了一部分,说进口药报不了,买之前就没有对消费者说过,对保险公司起到监督的作用!有些业务员在介绍产品时,只说产品优点,以偏概全!很多人买的保险都是鸡肋产品,并不适合自己!
凡事有好就有不好,看具体情况 。
总体来说,趋势 。
其实双录最终是保护了保险销售人员,因为可以免责 。
客户其实很多都不懂的
比如相关提醒,如果客户不懂,还不是销售人员说什么就是什么 。
最好的办法是能找到把需求给客户梳理好的销售人员,避免买错
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双录可以保障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通过双录可以很主观很清晰的知道当时的购买产品情况,不会因各执一词而说不清,事实上,但凡有可能引发收益纠纷的都建议双录,甚至连办理银行卡就建议双录,因为现在借卡卖卡现象还是很多的,总之,如果有条件的话,涉及到金融交易的都建议使用双录 。
作为一个保险代理人来说,非常认同双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代理人
中国的保险总体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落后的主要还是人们的思维和意识!
随性和侥幸,是中国人普遍的心理,这也是保险的“天敌”,跟钱多钱少已没有太大关系!
双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象查酒驾、交强险一样,严厉推行个人和家庭风险防范意识,向全体国民普及金融常识和专业、安全理财工具,才能逐步建立更讲信用、更有安全感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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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之前不知是否遇到过推销保险的,保险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与介绍和真正的合同约定有些方面其实并不相符,由于保险合同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所以不是每个人都能够看得懂或者是能够认真去阅读理解保险条款的其实意思,往往是以推销人员的解释说明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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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通过银保监会近期公布的《关于2019年上半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 。销售纠纷依然是消费者针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投诉主要问题,涉及的险种以分红保险、普通人寿保险为主,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未充分告知解约损失和满期给付年限、未明确告知保险期限和不按期交费的后果、承诺不确定利益的收益保证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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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2017年,原保监会就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规定涉及的保险产品时,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就是所谓的‘‘双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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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部分省市的银保监局在次加强了对保险销售的可回溯管理 。对比老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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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双录”要求在渠道、产品以及消费者群体上均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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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内容要求,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或是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等情况,需要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双录可还原保险产品销售关键环节的真实信息,使得销售行为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这将有效打击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的发生,使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了实处 。

这是中国保险业的一大进步,之所以实行这个保险双录的政策,说明它是顺应时代潮流,有它的积极意义的 。
1.可以改变保险行业原先的乱象众所周知,保险这个行业在我国,同欧美发达国家比起来,起步的晚,尽管有欧美国家的那些先进行业经验可以学习,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众多的保险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导致了很多容易招致纠纷,造成保险行业和投保人员双受害的因素 。
比如今年上半年,因为许多保险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就被银保监开出多张罚单:

2019年上半年结束,保险业仍然处于防风险治乱象的进程之中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共开出8张监管函,另外,各地银保监局开出罚单逾300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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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来应该很保险)
这些乱象就包含:部分保险公司业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惜夸大保险的万能或者模糊保险理赔的标准,造成投保人员在事后理赔过程中的失望;有的投保人员因保险协议丢失而导致的理赔不受理;许多保险合同的文字里面存在很多模糊的可以走法律漏洞的路子,从而损害日后投保人的权益;存在投保人自己或者与保险业务员联合进行恶意骗保的现象 。
而录音录像的介入,可以在一些关键的环节上保证保险和被保险方在许多细节上当面阐释清楚,录音录像保存资料,可以有效根治文字合同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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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改变世界)
2.是中国保险行业监管的一大进步我国的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近几年积极作为,但是仍旧存在自己的短板,如何建立一个系统性的、数据化、电子网络化的保险行业档案库是其中的一个核心环节 。

而录音录像从技术上来说,它正是现代电子信息社会的产物,有自身的优势,它的形象性、便捷性、直观性、可保存性更是建立现代保险行业档案库的基础性首选的数据文件 。而这些保险业的数据,也能够成为整个智慧城市系统的一部分 。
到时候,我国的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从保险双录的数据库中,运用先进的人工智能、人脸语音识别等技术,预测哪些可能违规的公司、环节或者被保险人,作为重点的监管 。而一旦出现保险引起的纠纷,根据录音录像的直观资料,司法界、仲裁处、消费者协会等将会更加公证地有效地解决 。从而更进一步的提高管理效率,节省社会管理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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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
3.仍旧存在一些漏洞问题任何事物都是不完美的,在它发生发展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保险双录政策也是如此 。
首先是录音录像的标准化问题,比如对保险全程的录像,还是只是某些关键点,这就造成数据的不充分问题 。还有一个真实性问题,对于那些仍旧怀有恶意的人员来说,他们还可以签订阴阳合同 。
我想这些问题,都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改进 。
总之,双录是一个对保险行业、被保险人、保险监管部门各方的一个利好消息,它必将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