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不到位”,济南5项目被通报, 你怎么看

农民工欠薪最多出现在工程上 , 业主即发包方付钱给承包方 , 承包方一层层付给农民工 。
为何会欠薪呢?
基本上都是因为中间包工头跑路,业主与工人没有合同关系,钱已经付给包工头了,或是因为质量问题钱没结给包工头;
血汗钱没着落的农民工往往会围堵发包方,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在政府的强烈要求下,发包人或业主只能代付薪资 , 待包工头回来却喊冤 , 这些不是我们的工人,发包人付错钱了责任自担 。这个怎么办呢?如何预防?
大部分工程都需要招投标程序,建议发包人在招标时就对承包人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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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工程款是否结算,对农民工不能欠薪,如有欠薪则有权代付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承担违约金;
2
对干活的工人实行实名登记报备,发工资等也向发包方报备工资单一份;
3
要求承包人提供“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即日后承包方有欠薪问题可向担保银行无理由提出索赔支付 。
只要招标时双方做到这三条,日后实施起来承包人就不敢拖欠,拖欠也有业主会买单 , 业主也不会被无良中间商“绑架了” 。
附法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的讲话) “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我特别强调一下 , 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不到位”,济南5项目被通报,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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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方面,一是很多工程结算不到位,大部分都是因为发包方工程款没有到位 。这种情况下,就要双方一起去发包单位要款 。二是工程款到位 , 挪用 。
太好了,国家这样做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增加农村剩余劳力去城里打工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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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不到位 , 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 甚至在很多城市里都会有这样的一些案例 。
对于这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行为 , 国家已经出台了层层法律保障,并且出现了近两年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赖现象 。
但这些都是治标不治本,有些老赖,也就是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其实也并不是他们想拖欠工资,只是上头不发钱 , 自己也没有能力提前支付 , 这也就成了牛皮糖效应,一个拖两,越拖越多,越拖越久 。
对于上述现象,我建议像那些主办工程的负责人,首先应该负责任起来 , 不要想着先把楼建起来再给农民工钱 , 而是要想着农民工是最不容易的,他们是城市的最辛苦的建设者,我们应多体谅一下他们 。
希望拖欠农民工的法律保障措施越来越完善,工程老板负责任起来 。这样,农民工的辛苦钱才会有保障 。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首先看到当地政府对农民工工资的处理办理表示感谢 , 农民工是社会最低层的劳动者 , 也是国家的伟大建设者,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他们 。现在国家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也给如了很大的帮助 。国家的法律在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方面也在进步 。不过现在还是有一些个案,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有的故意拖歉,对于这样的行为当地主管单位一定要及时处罚这些企业,并上通报,以起到震摄的作用 。以上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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