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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职三个月 , 怎么办?
双方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 , 劳动合同到期 , 劳动者仍继续工作的 , 即使未续签劳动合同的 , 也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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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强制辞退 , 包含两种情况:
第一 ,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合理合法 。
简单来说 , 劳动者自身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 ,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违法 , 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具体情形参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第二种 , 就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经济补偿金是工作一年 , 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 以此类推 。
想要获得赔偿 , 应三步走:
1、协商
以和为贵 , 能协商解决的就不要打官司 。打官司时间长经济成本高 , 想打官司前先做好长时间斗争的准备 。
2、劳动仲裁
法律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 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 。多一种救济方式 , 就多一种胜诉的可能 。
3、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 , 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审不服 , 可以上诉 。对生效判决还不服的 , 可以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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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注意两点:
1、注意诉讼时效
《劳动仲裁法》规定 , 劳动仲裁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 应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
2、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题主要收集劳动合同、辞退的通知、工作时间证明、工资表等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
总结语:建议题主协商为主 , 实在不能达成你的要求的 , 综合考虑时间、费用支出、精力付出能各项因素后再行决定是否通过诉讼解决 。
您好
1.劳动合同到期后 , 劳动者仍在职的 , 自用工之日起 , 用人单位每个月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
2.劳动单位可以辞退 , 但是要进行补偿 , 补偿的标准为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半年补偿半个月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 ,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 , 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 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否则 , 超过了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
谢谢 , 更多法律咨询 , 欢迎关注 。
【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但是仍然在职3个月,被单位强制辞退,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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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同该单位曾签定过两次劳动合同 , 且沒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 既使劳动合同到期 , 单位终止或解除你劳动合同全违法 , 你应当同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见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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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问题是典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 , 双方既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 , 也未解除劳动合同 , 而是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 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 , 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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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牵涉到几个法律行为:一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二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责任 。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 , 依法终止 , 原劳动合同消灭 。
劳动合同终止后有两种效果:一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 劳动者离职;二是续订劳动合同 , 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
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 , 双方未办理终止手续 , 也未办理续订手续 , 不能简单认为视同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了劳动合同 , 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 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
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合同期满后 ,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 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劳社厅函〔2001〕249号《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 ,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 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该规定中的“终止” , 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 ,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 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 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 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 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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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1]14号、劳社厅函〔2001〕249号都确立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 赋予了双方共同的终止权利 , 任何一方提出都被允许 。那么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或者承担双倍工资责任?或者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
个人认为未必:从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看 ,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 不是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 , 也不是终止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 那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
造成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原因 , 可能双方都有责任 , 一般不属于恶意 , 事实情况是双方都认同当前状态的 , 一般也不会出现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 。因此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2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 也不能认为是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同意签订 , 但故意不签订 , 那么这种情形下 , 用人单位存在恶意 , 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总结:劳动合同到期后 , 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据此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 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 也不需承担2倍工资赔偿 , 也不属于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题主问的问题答案是 , 用人单位辞退你 , 是被法律允许的 , 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你的补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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