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儿子分家三年我还用管他吗

按照中国社会的习惯 。你儿子虽然和你们分家了,遇上重要的大事,父母还是要帮助的 。否则,谁给父母养老?
但是,按照欧美国家、及日本人的习惯,孩子年满18岁以后,除非严重的智障等残疾,父母就不再对儿女具有经济责任了 。
当然 , 他们也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即便是你老了 , 也不用担心赡养问题 。
不用 , 作为父母当儿子遇到困难时有能力的帮点也好,没能力不帮也说得过去 。帮儿子应该感激不能认为应该 。
你和儿子分家三年了,还用管他吗?
我来说说我们家吧!我们搬出来分开住是因为我怀孕了 , 家里人口多,正好当时别处有一家卖房子的,小破房旁边正好有学校,也是山村,老家没有学校,想着孩子出生了上学方便,就给我的家人和同学借了钱买了那两间小破房 。
我不知道我这样的行为惹到公婆了,虽然我全程都是花的我们自己的钱,但是公婆说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分家了 , 分家了以后什么都不管我们了,有困难也不帮我们,他们养老也不要我们管,说是他们这边的规矩,谁不分家就公婆就跟着谁,公婆的钱和所有家当都给谁 , 那时家里还有老公的两个弟弟尚未成家,其实我真的不了解他们这边的规矩,也不知道只要分开住就是分家了,分家了也不养活爹妈了,后来公婆给了一万块钱就算彻底分家了 。
有时想回老家住几天,老公弟弟就说来我们家了 , 我听着真心不好受,后来也就越来越懒得回去了 , 从那以后我真的再苦再累从来没和公婆提及过 , 就是剖腹产七天医院,婆婆全程陪同我非常感谢 , 也一直铭记在心 。我带孩子那三年真的过的心力交瘁,娘家远,婆家我不敢请求帮忙,他们过的风生水起,公婆挣得钱给小儿子买车,我没有丝毫怨言 , 更不会妄加蜚语 。
日子是自己努力的,也只能靠自己,那几年老公真的很辛苦,冬天下班开摩托车回来,至今腿一到冬天还是疼,好在千般难万般苦都过来了 。
老公的一个弟弟做了上门女婿,最小的弟弟跟着爹妈,婆婆和弟媳不和,弟媳现在一家也在城里租房子,婆婆上次和我说以后老了她跟着我们?。诺艿艿芟弊?,我把婆婆的话转述给老公,老公说可以,只要家里两层房子,还有几间平房以及田地合理分配 , 以前的就算了 , 他说其实家里所有的东西他都不会要,就是感觉心里不平衡 , 这些年那么难,他们都不帮忙 , 说是不要管他们的养老,把所有的钱都给了弟弟一家,现在年龄大了了又这样说 。
其实就算公婆做的再不合适,给他们养老还是必须要养得,毕竟法律也不允许你不管爹妈,再者而言年龄大了也是万般心酸,过去的毕竟都过去了 。
其实如果我是提问者,就算我和儿子分家了,当他们有困难时该帮还是要帮,毕竟是自己的骨肉,你都不帮谁又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呢,血浓于水我做不到看着他们孤立无援,痛苦不堪的样子 , 我宁愿自己过的差一点也不想自己孩子作难 。
即便分家了也是为了日子过的好一点,方便一点 , 平常的日子不打扰孩子,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会责无旁贷的 。
可怜天下父母心 , 我说你不要管了 , 你会不会就此不管了?
答案在你心里,别人说也没用 。毕竟你是你,结果好坏都要你承担 。
劝一句,管的住就管,管不了了就随它吧 , 既然长大了,就该让他自己去面对很多事情了 。
对不起,你可以分家,但是从法律上说,你必须得承担赡养义务,除非父母老了以后他们不要你的钱或物 ,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那到不难办到,现在你说的所谓脱离关系 , 就足以让他们无法去左右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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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藏着爱情的名存2018-01-16
大家庭分家财产的处理可以用析产吗?
分家析产应以财产共有为前提 。通常,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助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 , 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认定 , 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3)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
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民间俗称为“分家”,但这个“分家”往往涉及财产关系的性质 。一种是财产确属家庭成员共有,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如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用劳动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产资料;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遗财产;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等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家” , 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析产” 。
另一种是父母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存款、金银首饰、房产等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 。这虽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这种“分家”实际是父母作为财产所有人对他们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
由于共有财产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以及各种不同的共有财产之间的界限和关系,还因财产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等情况,使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 。
因此,处理家庭财产纠纷应根据不同的财产性质把握调解处理的原则 。?。ǘ┓旨椅霾婪椎鹘獯淼脑颉 ? 。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相区别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 。
对于因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发生的纠纷,应该按赠与纠纷处理,以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为原则 。如果调解处理时将上述两种情况混淆,就难以区分各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更难以在当事人之间找准平衡点 。
2 。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相区别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 。
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即使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也不存在共有关系 。对于个人财产的处理,以归个人所有为原则,即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3 。把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出资购置的财产与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相区别子女给付父母赡养费是法定义务 , 该赡养费属于父母个人财产,父母将赡养费积累起来购置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父母,与给付赡养费的子女之间不形成共有财产关系 。
对于这类财产的处理,以归父母所有为原则,给付赡养费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时 ,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 在遗产的份额上适当考虑多分 。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父母与子女的共同财产,这类财产的处理原则是:财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共有人均分 , 但对共有财产贡献较多的可适当多分,同时给予老年人适当照顾 。
4 。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相区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 但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约定某些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得的财产 , 为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 。
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仅限于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共同财产,对于重大财产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 。夫妻因离婚而需要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因一定的法律事实需要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该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的原则 。
5 。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家庭成员按份共有的财产相区别一般来说 , 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 。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确,则按等份原则处理 。
除按份分割共有财产外,对其他共有财产应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共有人的情况以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因素予以处理 。6 。把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的财产相区别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 都有可分与不可分的区别,在分割时必须根据财产的性质、用途及财产所有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法:(1)实物分割 。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 , 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经济用途和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意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产作价变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的价金 。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意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由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
 ?。ㄈ┯泄胤旨椅霾姆晒娑ㄖ谢嗣窆埠凸锶ǚǎń诼迹?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 共 有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 ,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 ,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 , 视为按份共有 。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 , 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
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 ,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一、在离婚案件中 , 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在离婚案件中 , 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
二、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ㄒ唬┗榍坝梢环匠凶獾墓?nbsp;, 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ǘ┗榍耙环匠凶獾谋镜ノ坏姆课? ,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ㄈ┮环交榍敖杩钔蹲式ǚ咳〉玫墓砍凶馊ǎ?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ㄋ模┗楹笠环交蛩缴昵肴〉霉砍凶馊ǖ模弧。ㄎ澹┗榍耙环匠凶獾墓浚楹笠蚋贸凶夥课莶鹎ǘ〉梅课莩凶馊ǖ模弧。┓蚱匏降ノ煌蹲柿ɑ蛄瞎褐玫墓灿蟹课莸模弧。ㄆ撸┮环浇涑凶獾谋镜ノ坏姆课荩换乇镜ノ换蚪桓硪环降ノ缓螅?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ò耍┗榍八骄庥泄? ,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ň牛┢渌Φ比隙ㄎ蚱匏骄沙凶獾那樾?。
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ㄒ唬┱展烁а优囊环剑弧。ǘ┠信皆谕忍跫?nbsp;, 照顾女方; ?。ㄈ┱展瞬屑不蛏罾训囊环剑弧。ㄋ模┱展宋薰硪环?。
四、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糠蚱匏骄沙凶獾墓浚?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欢钥梢粤淼鞣课莘直鹱庾』虺凶夥礁硪环浇饩鲎》康? ,可予准许 。
六、离婚时 , 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坷牖槭?nbsp;, 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 , 如何处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 , 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 , 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八、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 , 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 。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 , 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
九、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 。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 , 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
十、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
不用,你管好自己就行啦,他求你再说 , 能帮他帮帮他,不能帮助就不帮 。
和孩子分家大体上可以不管,毕竟都成年大人,但孩子们有困难需要父母帮助时会义不容辞的给于帮助,当然父母有难处孩子也会伸出缓手帮助 , 不会因为分家就双方互不帮助 , 就算是朋友之间有难处自己有能力帮助也会尽自己的力量帮助,何况是自己的亲人,除非是冷血动物没情感的人 。
【我和儿子分家三年我还用管他吗】就是和你儿子分家30年,你儿子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你还是要帮的,因为血缘关系是永远分不开,断不了的 。那如果你到老的时候,你儿子说我们已经分家一辈子了,他们到老了,我还要管他们吗?你的感觉会如何呢?我都不知道你为啥对自己的儿子这么如此的薄情寡义!孩子是父母的连心肉?。∧训滥憔脱壅稣龅目醋潘坑欣眩?你不伸手?这不是正常父母所为 。当然 , 孩子长大了,分家了,应该让他独立过日子,但他真正需要帮助的时候 , 你还是要帮她一下,度过难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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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儿子分家,说明儿子都能独立生活了,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自己学会生存了,你不用过多地干涉他的生活,给他自己发展的空间 , 当然,如果孩子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你又有能力照顾一下他,那么适可而止地管管也是合情合理的 。

没有应不应该的说法,孩子真的遇到困难解决不了,比如说孩子处在崩溃的边缘,做父母的怎会袖手旁观,伸手拉一把帮孩子度过难过,如果说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就让孩子妥善处理,毕竟父母不能陪伴一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