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 , 荒地归村集体,是否应当给原开发者一些补偿?【土地确权后,荒地归村集体,是否应当给原开发者一些补偿】在我国,农村“四荒地”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 。“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 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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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土地因具有不可再生性因而其价值也是越来越凸显,加上在农村基本都存在大片的荒地没有开发,土地资源被闲置浪费,因此,国家是积极鼓励开荒种地的,那么,对于描述的盐碱地被自己开发出来改良了土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次土地确权却没有划入范围内,要被村里收回,是否应该得到一些补偿呢?
首先,对开荒地的一些常见解释 。一、先弄明确,所开荒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 。二、对于开荒者来说 , 国家有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权益是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 。也就是说,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 。三、看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有没有抛荒现象 , 如开荒者虽种植了几年的作物 , 但最近几年却一直没有去打理 , 那被收回就会很正常了 。
最后 , 开荒地被村集体收回 。如果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开荒地,村集体可以依法追回开荒地的使用权 。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村集体是必须对开荒者进行赔偿的 。当遇到征地时 , 对于开荒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 目前确是一个法律空白 。但从原则上来讲 , 开荒地的补偿也应该与农用地的补偿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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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说来,目前的法律虽然对于开荒地获得承包使用证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但开荒者获得开荒所付出的成本补偿是肯定应该的 , 因为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充分利用紧张的耕地资源 。
大家对村集体收回农民开发出来的“四荒地”有什么看法?收回之后又该如何补偿呢?欢迎一起来发表自己的看法 。
这道是个众说不一,争议不断的话题 。土地确权后各个村子不周程度存在着权属有争议的地段,都在搁置没有确权 。有些村的做法开垦属于原种土地撂荒的谁开垦谁继续耕种但不给确权,等待土地有新的变动政策变动时一同变更 。如果原始荒地,开垦了影响水土保持不但不确权还要求退耕种草(其实这种开荒地在确权前就种草撂了 , 耕种费劲收成微薄) 。
根据题主的叙述,开垦的盐碱地,面积不可能是一二亩或三四亩吧 。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垦 , 是你开垦并无人阻挡被默许了的那种开垦或者是有关部门阻挡你强行开垦的 , 开垦的地块适不适宜耕种,对其他生态环境有没有直接影响 。本人理解,不论那种形势开垦不给确权是正确的,别无他议,确权确的是集体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 。至于集体要收回,在开垦时集体并没有看重这块盐碱地,(你不嫌费劲爱怎么折腾就折腾去 。按农村常理猜测的 。)别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理除盐压碱培肥了地力,取得了收成,不乏有人见了眼红的因素,遇到了确权要顶力收归集体 。收归集体不能不考虑别人培肥地力的付出 。按本人的看法应该给以适当的补偿 。如果你所开垦的盐碱地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应无偿退出 。
!谈谈个人看法:一,农村未开发的荒地 , 所有权归集体 , 法律依据在:农业土地承包法上有规定,还有一些相关政策 , 文件 。二,土地确权是对“大包干”时划分到村民(一家一户)手中的责任田(承包地)经营,收益,流转,入股等权利的确认 。它与开发荒地是两个概念 。三,开荒地不论确权在前,在后,其归属权在村上 。村民开了荒地,有了收益,也提高了地质质量,村上要收回,按理,合理给予补偿“名正眼顺” 。另外,政府对耕地,荒地经改历,培植地质等级亦有相应奖励措施 。综上所述,村上合理给予补偿与情与理应该 。@大美西域胡杨573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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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国家鼓励农民开垦沙滩荒地 , 但这些后开发出来的耕地,这次土地确权 , 没有划入土地确权的范围之内,很多农民都感到困惑和委屈 。
那么有些地区土地确权后,把这些没有确权的土地收回集体,这样做是否合理,又是否应当给土地开发者相应的补偿呢?据我所知: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这部分土地的处理意见,所以 , 各地都是自行其是 。
我认为:这部分耕地原则上是不应当收回集体的,因为开发者开发土地投入了很大的资金和精力,尽管没有取得土地确权证,但理应继续享受耕种土地的权利 。
如果,你的土地被集体强行的收回了,村集体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土地赔偿 。
首先,你所开荒的地块 , 应该是在四荒范围之内的未利用土地,也就是指没有利用的荒山,荒坡,荒沟等 。如果是毁林开荒,或破坏植被 , 道路和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等,还会触犯法律 。
国务院连续多年多次颁发《有关治理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明确规定了开发四荒的主体,范围,如果你是按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开发四荒,而且承包了使用权,那么,你应该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证,或林权证草原证等相应权属证明 。当然,村里无权收回这些荒地 。
二轮承包后 , 农村一般农户都有或多或少的开荒,而且没有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权,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 。但是 , 农民在开发这些荒地时,投入了人力,物力 , 并且通过开发管护,或保持了水土,提高了这些土地生产能力,所以说,是应当给予赔相应偿的 。
我认为应当给予补偿才合理,毕竟开发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改量了土壤,把地变增值了,村集体想要收回土地的话,那功劳钱和苦劳钱理应给开发者才对 。如果开发者已经种植作物的话,也理应进行相应赔偿才合理 。当然 , 如果是,村集体收回土地进行出租,把开发者作为优先候选人,然后在租金上减轻租金也是可以的 。开发者也可以在合理的条件下重新优惠得到该土地的使用权利,这样岂不是俩全其美?
您好,对于那些私自开发的荒地来说,如果村集体要收回的话,可以给补偿,也可以不给补偿的 。因为村集体回收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和因为开发、建设等占用土地的性质还有些区别 , 村集体可以不给赔偿的 。尤其是私自开发草原、湿地、森林的行为是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了,属于违法的范畴了 , 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
土地确权后,荒地归村集体 , 是否应当给原开发者一些补偿?
对于农村的土地来说,除了已经确权的耕地,以及其他的荒山、荒地、荒沟等都是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即便是已经确权的耕地,从本质来说还是村集体的土地,只不过在2027年之前使用权、经营权归你 , 这也是为了保证农民朋友生活有所以而在村集体的土地中平均分配出来的土地 。
对于已经和村集体签订承包荒地、荒山等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 , 如果村集体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就收回土地,需要支付违约金赔偿、地表附着物、以及部分的土地开发成本赔偿等赔偿项目,毕竟是村集体违约在先的 。
而对于那些私自开发的荒地来说,如果村集体要收回的话,可以给补偿,也可以不给补偿的 。因为村集体回收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和因为开发、建设等占用土地的性质还有些区别,村集体可以不给赔偿的 。尤其是私自开发草原、湿地、森林的行为是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了,属于违法的范畴了 , 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
所以,对于村集体收回已经开发的荒地是否有补偿的问题需要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处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
本家的林地被当地政府所毁,算触犯了法律
必须说说个人承包土地,没有人愿意白送土地给你,几千年来中国农民赖以生存的只有土地,农民对土地有着跟生命一样重要的情感,有些时候甚至比生命都重要 。不论由谁来经营,必须给拥有经营权的农民补偿,否则 , 一切都免谈 。文中提到 , 集体荒地归集体,原有的开发着 , 是投入了一定成本的,如果有合同约束,并且合同中明确了,使用年限,期限够了,那可以不用给,如果经营期限未够,开发成本都没收回,那就得给 。
你应当在18年之前之前,开荒 , 就可以纳入土地确权,成为实实在在的承包耕地
很明显,是应该给拓荒者一些补偿,行为他人付出了劳动,把荒地变成了良田 , 便于种植农作物!根据拓荒土地的多少补偿相应的金额!都不吃亏,
应该有补偿的,因为开荒不容易,
确有确权这回事儿,目前在做的也只是在确权,至于荒地归不归集体这个政策目前还没有下来吧 。
二,这个政策目的是为了重新统计目前中国的耕地面积,没有提到回收这回事儿,是不是臆想的 。
需要说明的是 , 任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当然也包括荒地 。只是原先国家鼓励农民开发利用荒地,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农民开发利用荒地为国家做了一定的贡献 。现在农村土地需要确权,为了综合考虑,国家需要把这部分原先的荒地召回重新确权 。相信国家会按开发利用的程度、投资多少,会给予相应补赏的 。
应该给予补偿,农民改良一块土壤是非常不容易的 。在这种土地种出来的粮食是值得珍惜的,是农民的心血 。倘若收了他的地,还不给予补偿,就太过于残忍了 。
宪法由谁定?
承包荒地可以免费三年,三年以后按承包费上交村集体 。
觉得是应该的
土地开垦个人感觉后期力度会更大,从而促进经济和农业的发展!
这种情况 , 土地确权一般不收回土地,惯例是不确权 , 当可以继续种植 , 如果村委统一收回,一般优先承包给原户 。
荒地三十年以前是有的而且还很多,可是今天这些地都是有主的,那有无主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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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 。农村的土地确权后,荒地被村集体合法地收回 , 对原开荒的农户进行一定方式的补偿,于情于理来说,都不为过,而且会非常得民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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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行法律政策并没有规定农民不能自行开垦荒地 。荒地,如果没有人去开发就永远是荒地 。因此,现在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说不能自行开垦荒地 。
既然没有禁止,那就是允许可以做的 。因此 , 当初农民主动去开垦荒地是完全可行 , 而且从今后发展来说,村集体不用投入就有人帮开发这些荒地,是应该鼓励支持的 。
第二,不管是谁开荒,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永远归村集体 。这是一条底线 。农村承包土地法规定,农村土地包括四荒地,所有权都归村集体所有,这是任何人不能改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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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农村人比较牛一点,以前自己出钱出力去开发了,这块地就永远属于自己了,这是不对的 。当然,你出力开发了荒地,其他村民也没有人站出来提出异议,村集体是可以允许你先免费耕种使用的 。
现在碰上了土地确权 , 所有土地都要进行登记,你这块开发的荒地就要登记为集体的地了 。至于村集体登记后,可以继续免费给你耕种,也可以进行有偿承包,这取决于村民代表大会上讨论是否同意了 。
第三,如果村集体要收回开荒地,应该给予开发者合理的补偿 。如果村民代表大学一致认为应该收回村集体了,作为你是曾经的开发者 , 肯定也付出了不少努力,出钱流汗甚至流血,是有功劳及苦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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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荒后耕种的年限还不长,考虑到开荒者的开发投入比较大,村集体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 。比如说,可以在重新发包给别人收取的费用中补 , 也可以免费再给开发者多种两年,或者在别的地方划点地给他种,等等……
第四,开荒地收回村集体后 , 应该优先原开发者 。这虽然没有规定,但作为同一村人,大家都共同见证了开发者的努力,没有开发者的努力 , 这块地就还是荒地,就是一块没有开发也没有任何收益的地 。
既然村集体回收了重新有偿承包出去,给谁种也是种 , 做个人情优先给回原开发者进行承包,可以让其他的开发者更放心努力帮助村集体开发更多荒地不是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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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行开垦的荒地的确没有纳入土地确权的范围,是不能确权的 。但解决问题要事实求是,如果不做合理处理,就将农民开垦的荒地无条件收回 , 也是不正确的 。
土地确权后,未能确权的荒地 , 如农民已耕作多年,又没遇到国家征用土地,还应继续让农民耕种 。如确实需要收回,也应给农民合理补偿 。
题目中提出的问题,盐碱地被开发了出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改良了土壤,如情况属实,说明开垦这些荒地时村委并未阻止,未阻止就等于是默认,事实上形成默认了开荒的行为 。现虽不能确权 , 如村委要收回,应做出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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