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当防卫做为一个法盲型的弱女子,该怎样把握正当防卫的尺度


正当防卫,在我眼里它的服务对象不分男女老少 。
那么如何才算是正当防卫呢?以下是个人观点:
正当防卫是指主观上自身感受到遭受他方的不公正对待而作出的一切合理防卫 , 客观上的合理反击 。
而“合理”的尺度又因法律法规来衡量,所以在现实中正当防卫是多种标准 。
又因国际社会在几千年的文明进程中,本能与美好的标准无限向善与徳靠拢,所以对待事物的行为因果无限认可 。因此客观是不存在差异的,所以又说正当防卫是统一标准的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在各国正当防卫判决也有不一呢?
第一:法律的不完善 。
第二:立法者无能 。
第三:社会环境强行扭曲三观 。
那么别的不说,在我国,正当防卫的标准是有失公正的(以历史有关案件判决可知) 。
所以在正当防卫实施过程中不能客观上的自我判断,容易触碰禁区 。
因此,回到题主 , 如果你一个弱女子遇到类似事件 , 在现实角度来建议你还是跑吧 。
最后希望有一天 , 正当防卫真正的成为公民自身维权的利器 。
人是死的、法律是活的,说你对?你就是对的,说你不对?你是对的,也是错的!
有时候、事发突然,根本就不留时间给你考虑用什么方法?
在这里用最简单的言语表达:你就记住一点在你没有退路或者你躲避不开对方对你实施侵害之时,你在这个时候通过反击制止了当时的侵害行为,注意“制止”,只要对方无法对你继续实施侵害即可 。
正当防卫,罪犯在夺取你的人身伤害时的反抗,比如你有能力反抗 , 将罪犯一次打翻,罪犯没有能力在对你实施报复性伤害,如果没有能力武力制服,那就没有正当防卫了,换个方法 , 比如你假装吓晕 , 倒了,骗过罪犯 , 保住生命是最主要的 。假如有人抢银行 , 保卫国家家财产是主要的,但是你就是死了也保不住 , 那你去用命搏斗就没有意义了 , 比如大声“?。痹蔚?nbsp;, 大声啊扰乱了罪犯的思维 , 你晕倒了 , 他不会在来打倒你 , 他要抢钱,没时间顾你了,在有几个,大声啊晕倒,他的思维就乱了,做起事来不得心应手,慢了,出错,有人在倒时倒在警报器上,一切都变了,他也不知道 , 保全了自己,救了同事,打开了警报器 。就是罪犯拿走了钱,出门了在去跟踪,引导警察接替你的工作,抓住罪犯 , 时间换取生命 , 这也是正当防卫,不一定非的去和罪犯干起来,打不过你那不是瞎子点灯?。∨匀跽呙娑宰锓? ,那就是哭大哭,在有威胁就是晕了,也许有人说,想强奸的罪犯,那不满意了,你变的像面条一样,全身软的,就像一滩泥,那他也不就软了,你没有了急于求成心理,放松对你的防备之心,给你给他致命一击,赢取了时间,拿到可行的工具,看准打向他的后颈,你这不就有机会了,逃离现?。?去人多的地方,在报案 。现在抢方向盘的人多了 , 直接搏斗影响出的方向,大哭和大笑,唱歌声音影响他,给拉开他找出好的机会,不要盲目格斗 , 导致正当防卫没有起到好的作用 。正当防卫前必须是冷静的 , 思考过的 , 不能盲目 。
当你真的面临危险 , 做出防卫的时候,我想是很难把握那个防卫的尺度的,在那种情况下,自己的安全是第一位的,至于有没有过度,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
正当防卫就是你给法官主审等人送礼的金额决定的,送的够就是正当防卫,送的少,就是防卫过当,不送 , 就是故意杀人
先保住自己的命再说是否正的防卫 , 任何犯法都是对活人说的 , 死了什么都没意义 。
正当防卫的尺度很难让老百姓适当掌握,毕竟一个平民百姓不是专家、教授,法律条文可以说老百姓根本不了解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难道还要在脑海里把法律法规过过目,想想自己怎样做才能算是正当防卫不成?所以我认为死搬教条要不得,要根据情况况而定 , 从匡扶正义出发 ,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 让正义充分发扬光大 。
正当防卫 , 执法人员与律师他们说了算,你是正防卫她说不是就是不是 , 你不是正当防卫也有可能他说是 。
不管懂不懂法,首先保证自己不受伤害,生命身体受到威胁管它违不违法,反抗是必须的,人死了残了没有第二次生命,再说法律是用来保护被害人的,是个人都会这么做
递上安全套就算你正当防卫了!
被打不能还手 , 还手就是互相毆打 。
概念性的定义可以自己去百度,我可以说说我岁正当防卫的一些看法 。比如甲拿着棍子正在袭击乙,你就可以用适当的工具去阻止甲的正在发生的侵害乙的侵害行为,但是你不能把甲弄成重伤或者死亡 , 除非甲的侵害行为对乙有生命的威胁 。还有就是你对甲的阻止侵害的行为不是恶意的报复行为 。具体的还要根据情况分析,我只是说说我的一点看法 。
按目前的规定 ,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不好把握 , 法盲还想把握准了,比把死人救活了还难 。
你怎樣做也沒有用,因為大部份的法官都是法盲,他們的出身跟法律基本上毫無關係!要運氣佷好才碰到一個懂法的,你只有祈禱了!
【什么是正当防卫做为一个法盲型的弱女子,该怎样把握正当防卫的尺度】在中国正当防卫的尺度,是由律师和法官把握的,而不是当事人能掌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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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何为正当防卫 , 之前我在头条己有过专论 。当时,为了减少篇幅,没有运用案例分析 , 还有一些重要的内容没有写进 。近日,有好几个有关正当防卫的尚可网连续在头条出现,感到了有必要再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论述 。这次主要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 。

一、刘海龙致人死亡案剖析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命案 。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剐蹭,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持刀追砍追砍骑车男子于海明,之后海龙反被砍身亡 。9月1日,昆山公安市公安局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事责任,对案此发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撒销于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
1.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20条3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
“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 。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己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
2.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 。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
3.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本案中 。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左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娇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
(二)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1.判断“行凶”的关键因素 。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人身安全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 。
2.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及防卫人认知的要求 。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
3.侵害人的行为符合无过当防卫要求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己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 , 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行凶” 。
4.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 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在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 。
在这特别指出的是:5秒内捅刺、砍中5刀,可足以认定是一个阶段内连续的动作;此是情急之下实施的行为,认定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是不存在问题的 。但是,如果这5刀分两个阶段实施,且用时超过5秒;或者后2刀也砍中了,案件的性质也许就会变样——对这种情形,于海明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对这,之前我还在头条发表过专论 。
那是于海明案件发生不久,公安机关还没公布处理结果之前,我看到报道介绍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案件分三个阶段实施 , 并且后两刀也砍中了;最后的两刀,是在前两阶段砍了5刀后,刘海龙逃命,血流不止 , 一路血迹,于海明追上去砍的 。如果这个属实的话 , 于海明的行为定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责任的 。当时我还为这事有个帖子 , 现复制如下供大家分享(注:文中的“白衣哥”指于海明,“纹身男”指刘海龙) 。
本案根据白衣哥砍人七刀三个阶段的性质不同,分别考虑各个阶段的法律责任:
第一阶段:两刀(刺中腹部 , 纹身男倒地) 。此时白衣男在本身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在双方拼命你死我活的危急关头 , 显然是正当防卫;
第二阶段(纹身男站起过程中,3刀) 。这个应是防卫过当或者是过失伤害,白衣男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了 。
第三阶段(纹身男走开,白衣哥追砍2刀)第三阶段的 , 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 应是伤害行为了 。
为什么第二阶段的,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是过失失伤害?因为 , 这个阶段的情况,是不是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值得考量!
正当防卫人,必须是在其人身正在受到伤害的情况下 , 才能实施 。而在这阶段,纹身男己被捅了2刀倒在地下 , 在他站起来时,白衣哥捅了他3刀了 。纹身男受伤倒地后站起来这个行为 , 能够认定其对白衣男构成人身侵害吗?并且,他是受伤的人,手中无凶器,他能对白衣男进行伤害吗?
为什么在第三阶段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此时,纹身男己身中五刀后逃命,血流不止,根本对白衣男不存在伤害的可能性 。在这情况下,白衣男仍上前连砍2刀 。白衣男此时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而是故意杀人戓故意伤害 。
综合本案情况 , 应定故意伤害更妥 。
为什么定故意伤害,因为死者是经三个阶段共7刀致死的,到底是那阶段的伤致死不能认定 。
如是第一阶段死的,正当防卫致死 , 无罪!其后两个阶段的行为因与纹身男的死沒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定罪!
而第二阶段,白衣男可能构成伤害罪!
第三阶段,白衣男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
从上分析可见:本案应在无罪、伤害罪和杀人罪三种罪中选择罪名定罪 。如果不能确定致死之伤是在第一阶段发生的,就不能依据无限防卫而定无罪;如果不能确定致死之伤是最后阶段造成的,也不宜定杀人罪……综合本案情况下,选择故意伤害致死罪显然是不错的选择!
5.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防卫目的是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 。如无防卫目的,就有可能不能免责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
防卫目的,实质上是指刑法学的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 , 是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1)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一即看到有人在干坏事 。
(2)防卫意志,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黑吃黑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如毒品的持有人对于抢劫毒品的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
要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识 。如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 。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因其缺乏防卫意志 。义愤攻击不是防卫意志,因甲无防卫意志 , 其攻击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二、与正当防卫有关的几个事项
(一-)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结束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权“正在进行” 。
正在进行:是指己经开始(“着手”),尚未结束 。
已经开始:原则上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犯罪为已经开始 。一般认为,如果犯罪行为还有“着手”时,不法侵害难以说得上是具有紧追性,行为人还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方式如拨打110等,而不需要采取对不法包害人造成侵害的方法 。
——不法侵害结束的判断: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原则上犯罪已经既遂,或者行为人主动中止、被他人制止,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仍然需要具体判断 。
(二)提前防卫、事后防卫及装置防卫
1.提前防卫 。但如果具有特定的迫性,也可适度提前至预备行为(如入户实施抢劫、杀人行为,进入他人房间就可以实施防卫行为) 。
2.事后防卫 。财产性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事后防卫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有条件的事后防卫也认为是正当防卫 。防卫的时间可以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或者说可以延伸至追捕过程 。
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犯罪中,犯罪行为结束后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因为不可能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的当场通过防卫行为挽回损失 。例如,被害妇女已经被犯罪分子强奸格犯罪分子打成重伤的,也不能弥补“性权利遭受侵害”,因而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
3.装置防卫 。事前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也成立正当防卫 。虽然防卫装置的设置时间较早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时就已经安装了,但防卫装置起作用的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成立正当防卫 。如果预先安放“危险装置”,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 。在我国对于私自在门窗、果园、鱼糖架设电网“防盗”等危害性较产重的“危险装置”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而死的人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是要认定为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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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几种情形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欧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该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也正因为如此,于欢辱母杀人案,未认定为正当防卫 。
——本案中,色狼或咸猪可能对妇女的”侵害” , 也不应当认定为该条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把加害人打残或者打死 , 应是防卫过当了 。
三、对防卫过当的判断应坚持整体判断标准
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最终结果来评价,而不应以防卫行为当时造成的结果作为判断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 。例如:甲、乙二人是水果滩主,因琐事发生矛盾,甲用水果刀捅乙,乙顺手抄起一个扁担打甲的腿部,甲倒在地下.上 , 乙担心甲起来伤自已,用扁担猛击甲的头部数下,导致甲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甲第一次倒地己经昏迷——该案中,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虽然甲第一次已经被乙打倒,但甲手持“水果刀”而乙仅持扁担,乙即使是第一次将甲打昏 , 为了防止甲的继续侵害而再次用扁担击打甲,是可以理解的 。又如: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侵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 。乙己经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 , 但甲不理会而去 。乙因流血过多死亡 。应整体评价为防卫过当 。
最后简单归纳:本文介绍了正当防卫中最关键的知识 。包括正当防卫开始时间、不法侵害结束时间、“行凶”的认定、防卫意识、事前防卫、事后防卫、装置防卫及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等等,还有很多有关正当防卫的知识还没讲到 。要掌握更多相关知识,请阅读文后所附的文章 。
究竟什么叫正当防卫https://www.wukong.com/answer/6620965888818413832/?iid=55099175622&app=news_article&share_ansid=6620965888818413832&app_id=13

弱小的女子在防犯暴徒行凶时,不能应服眼前的突发事故的,看段两位弱小女子的槽遇不就说明这个问题了吗,而都被杀害,这于法盲一点系也没有,一个弱女子要想对服这样一个穷凶极恶的惹徒,是想应该是个怎样的情况和结局可想而之了,别管用什么棒和一切能用的东西,对正在对自己伤害的惹徒行使有效自卫,把惹徒致伤致残致死都属于正当防卫,好无疑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