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因为建筑劳务风险小利益最大化,营改增之后总承包企业的偷税漏税的漏洞给堵死了 , 该交的税必须要交,而建筑劳务一般都是签劳务承包合同 , 只须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近几年对劳务税又给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可以减税免税 。并且建筑劳务税还有一定的漏洞,如人数和工资的不确定性 。另外国家针对农民工欠薪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政策,如农民工工资专户,劳动监察大队经常性工程检查等等 。所以,建筑劳务最合算 。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营改增以后,说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个人估计是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考虑的 。因为“清包工”按建筑施工行业增值税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简易计税增值税征收率3% 。如果不是“清包工”,建筑施工行业目前的增值税一般计税适用税率为9% 。如果是以提供劳务为主 , 则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很少,增值税税负水平会大幅提升 。
2.是不是建筑劳务一定走“清包工”就合算呢?个人认为不能仅依据增值税税负的高低来判断,应该从项目总体盈利水平进行综合分析 。实务中实际上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并不是清包工 , 由于大量采购材料、设备,通过这部分获取的利润如果很高的话 , 可能弥补增值税税负水平上升的影响 。
3.不管是什么项目,结合实务经验和税收政策规定 , 进行必要的测算,分析企业综合盈利情况至关重要 。

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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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当然,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所以楼主的意思,应该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提供“清包工服务”比较划算 。采取简易计税一定最划算吗?在税收上的确如此 。但是在实际业务当中,很多当事人可能就不会采取“清包工”的方式 。
提供“清包工”建筑服务,采取简易计税,的确可以少交增值税,并且少交企业所得税 。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一般是指发包方负责采购原材料、耗材等,承包方只提供建筑劳务
这种模式下,承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很难取得充分的进项发票来抵扣,因此政策上允许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
在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条件之下,采取简易计税办法 , 的确可以少交增值税 。
举例: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工程含税价款11,227元 。
假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的话,应交增值税=11,227÷1.03×0.03=327元;
假如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话 , 应交增值税=11227÷1.09×9%=927元 。
很明显 ,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少交很多增值税 。
但是企业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还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 。
同样承接上例:
采取简易计税办法的话,主营业务收入等于11227÷1.03=10,900元 。
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话 , 主营业务收入等于11227÷1.09=10,300元 。
而成本费用肯定是一样的,所以采取简易计税办法,收入更高 , 利润更多 , 相应的,应交企业所得税就更多了 。
两者的差距,恰好是采用简易计税少交的600元增值税,计入到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样一笔业务 , 采取简易计税的话,增值税少交600元,企业所得税多交150元(假设税率25%) , 合计少交450元的税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利润空间有限 , 并且发包方未必喜欢3%的发票 。
假如建筑企业不采购原材料,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属于纯卖劳力,利润空间自然就有限了 。所以很多建筑企业可能并不乐意选择清包工的方式 。
另外一方面,假如清包工方式选择简易计税的话 , 甲方只能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如果甲方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他就不太乐意了 , 因为3%的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少了很多 。有可能甲方会以此为理由,要求承包方降价 。
而假如降了价,增值税确实少交了,但是自己赚的钱就更少了 。所以这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权衡 。
所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清包工”方式,未必是最划算的 。
只能说,如果已经选择清包工了,当然适用简易计税更划算,毕竟可以少交不少税,解决了没有进项发票的烦恼 。
1、建筑劳务都是人工成本,一般没什么进项增值税 , 走清包工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交不含税3%的税 , 比营业税含税3%的税,合算一点,并且购进辅料可以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也低了 。
2、如果建筑劳务不是真的清包工合同,本身购进大量材料,就有涉税风险!
你的理解不正确 , 划算不划算是分情况的!
一、划算的情形
如果营改增前后干的都是清包工或者甲供材工程 , 那营改增无疑是划算的,因为营改增过后 , 提供甲供工程、清包工以及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且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 , 同样的合同价,计税依据减少了,要交的税相应的也减少了!
比如一项清包工项目营改增前后价款同为103万元 , 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103×3%=3. 09万元,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3.09×(7%+3%+2%)=0.37万元,合计应交3.46万元,而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103?(1+3%)×3%=3万元,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7%+3%+2%)=0.36万元,合计应交3.36万元,减少0.1万元 。
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后更是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的确 , 这种情况下确实是划算的!
二、不划算的情形
企业经营,追求的是净利润而不是交税的多少,其实这个不用多说,是干过工程的都知道,作为乙方 , 营改增前很多材料都是我来采购 , 然后我根据我的采购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向甲方报价,我赚取的利润由材料差价和劳务两部分组成,而且材料差价那部分的利润是相当可观的,有时甚至占整个工程利润的大部分,但是营改增过后的清包工工程,乙方只是提供部分辅助材料及人工 , 存在主要利润空间的材料全部由甲方直接供应了,乙方几乎无任何材料差价可赚取了,所以,你还会觉得清包工划算吗?
看到这里,你可能要说:那乙方不是亏大了吗?
其实不是的,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税率由3%的全额计征改为11%(现在为9%)的销项减进项计算缴纳,这是国家的大政方针,是税收更明确的表现,同时也是进步的表现 。国家也是考虑到建筑业缺乏进项抵扣这个因素,才制定出简易计税3%的征收率政策 , 其实是个过渡政策,等到建筑业逐渐步入正轨,简易计税也是终将取消的!
再此呼吁一下甲方,营改增政策的甲供清包工程对你们总体上是有利的 , 主要材料都由你们供应,希望减少点“豆腐渣”工程!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采用清包工合同方式是否真的最为划算,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 , 并进行相关的分析和判断 。
我们知道,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清包工的计税方法 , 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 这也是认为清包工合同最为划算的原因之一 。
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税)*征收率 。
但站在企业整体经营的角度来讲,建筑服务的清包工合同模式未必是最优方案:
1、建筑服务的清包工合同方式的好处是 , 在增值税的缴纳上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 征收率相对较低,增值税税额确实降低了,还没有了缺少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烦恼 。
如,某建筑劳务企业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如果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的税率为3%,则增值税=100万元/(1+3%)*3%=2.9万元;而如果按一般计税法计税,适用的税率为9%,则增值税=100万元/(1+9%)*9%=8.2万元(没有考虑进项税因素) 。
建筑劳务清包工的简易计税确实比一般计税法税负大幅度下降 。
2、建筑劳务清包工适用简易计税,或许会影响企业对外建筑劳务的承接 。如果清包工合同方式采用简易计税,那么甲方只能获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甲方如果同样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或许对业务承接没有影响,为彼此的利益没有太大的影响 。
而如果甲方是一般纳税人,则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明显降低,势必会增加甲方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如此,会影响与甲方的合作 , 或业务的承接,或许以此提出不合作,或提出其他的不合理的条件 。这样 , 也会影响建筑劳务企业的经营业务和经营结果 。
3、对企业经营利润的影响 。建筑劳务企业如果只是清包工合同,只是为甲方提供部分辅助材料和人工,那么只能赚点辛苦钱 , 对企业来讲经营利润的降幅也会很大 。
我们知道,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想办法赚取更多的利润 。作为建筑劳务企业,营改增之前多数由乙方负责主要施工材料的采购 , 也就是向甲方报价时 , 主要包括两部分 , 即采购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以及劳务费 。而施工材料差价部分对利润的影响很大 。
也就是说 , 如果建筑劳务企业采用清包工合同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 。
总之,营改增后,建筑劳务采用清包工合同方式是否最为划算,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后,再确认是否采用清包工合同方式,不能简单的认定清包工合同方式是最合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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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5日
合不合算要看具体项目,不能一概而论!
税收政策是相对固定的,而企业的经营是千变万化 , 因此,税收策划没有固定模式,必须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有些项目“清包工”合算,有时候公司刚刚购入了大型设备、不动产,有大量的留底抵扣,一般计税还没有增值税税负,“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也就站不住脚了 。
如A项目的进项增值税比较多,预计与销项持平,那当然是一般征收税负轻;相反 , B项目进项税额很少,甚至几乎没有,自然就是选择“清包”税负轻了 。
在实务中,作为乙方的建筑企业处于弱势,选择简易计算还是一般计税往往都不是自己能决定的 , 在签订合同时甲方把开9%的工程服务发票写在合同里 , 建筑企业只有在下游方面动点脑筋,想方设法多拿抵扣发票 。
所谓的划算主要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缴纳的税费(主要是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较少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根据此规定 , 企业可以开具3%的专票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下:A企业位于市区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每月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较少 。本月需开具100万(不含税)的发票,取得可抵扣进项税的发票税额为2万元 。
一、企业按照正常的税率(9%)计税 。
本月销项税额为100*9%=9万元,进项税额为2万元,需缴纳增值税为9-2=7万元,缴纳附加税费=7*(7%+3%+2%)=0.84万元,共计缴纳税费为7+0.84=7.84万元 。
二、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3%征收率)
本月销项税额为100*3%=3万元,进项税额2万元不允许抵扣 , 需缴纳增值税为3万元,缴纳附加税费=3*(7%+3%+2%)=0.36万元,共计缴纳税费为3+0.36=3.36元 。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简易计税方式法计税缴纳的税费比正常计税少缴纳税费7.84-3.36=4.48万元仅是正常计税税费的3.36/7.84*100%=42.86% 。由此可见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法计税是“最为合算” 。
建筑企业是否要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法计税要考虑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要求、发包方是否能够接受3%的专票、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充足等条件 。如果发包方能够接受3%的专票,那么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以清包工形式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对方不同意,就算符合简易计税方式计税方式也不能实施 。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纳税行为发生前做好谋划,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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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划算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从利润的角度考虑肯定不划算 。
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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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说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划算 。
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 , 对于清包工工程,增值税可以实行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 。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取得进项发票用来抵扣,操作起来相对简单且税负不高 。因此,不少人认为很划算 。
例:某公司承包的清包工工程实行简易计税,本期实现收入100万元,则:
当期应交增值税=1,000,000.00÷(1+3%)×3%=29,126.21(元)
看到没有,如果交营业税,还需要3万元,现在交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只需要2.91万元 , 因此 , 不少人感觉和一般计税项目9%的增值税率相比 , 税负很低 , 很划算 。
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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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说从利润的角度看不划算 。
其实这个不用多说,干工程的都明白,清包工工程,乙方只是提供部分辅助材料及人工,主要甲方直接甲方供应 。作为乙方,没有材料差价可赚了,你说还划算吗?所以,从利润的角度看,肯定是不划算的 。
天上不会掉馅饼,之所以可以采取简易计税,就是考虑到在清包工的方式下,乙方没有多少进项发票 , 进项发票都被甲方拿去抵扣了,乙方的利润其实也不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实行一般计税,让乙方按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那乙方岂不是亏死了 。
【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因此,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 , 对这个问题要辩证地看 。
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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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主要是考虑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

比如:A公司是总承包方,它把其中一部分工程以500万的价格分包给另一个小建筑公司B公司去做,那么,B公司的这个500万的项目,就可以单独核算,申请登记为按照征收率的方法,简易计税 。
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差异,楼上 @税月静好35 有完整的计算 , 很详细地证实了用简易计税,可以少交增值税和相关的附加费用 。
其实主要是税率的差异,500万的清包工项目 ,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是11% , 就假设全部金额都能拿到进项,即便按照6%的劳务派遣服务开专票,500万也还要交5%的增值税 。
而按照简易征收 , 只有3%的税率 。何况 , 不可能500万全部有进项发票,那就没利润了 。
所以,似乎怎么算都是简易计税方法更划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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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建筑行业的项目,常常是很长一个链条的业务,层层分包,能否选择简易征收,受很多因素制约:
1、分包方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不同意承包方用简易计税方法 。承包方一旦采用简易计税,那么承包方只能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方通常都不会接受3%的专票,因为从他们的角度,就是少抵扣了进项,除非再降价 。
2、因为建筑行业对资质的要求比较严格 , 通常要到最后包工头层面,才会是纯劳务 , 中间的分包方 , 通常还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 。所以,完全的“清包工”合同并不占多数 , 更常见的可能是“甲供料”形式 。这样一来,分包方自己也可能需要采购材料,如果采用简易计税的话 。因为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材料的进项其实就是浪费了,从整个增值链条来说,不是最划算的,反而是便宜了税务局 。
3、税务机关有要求,清包工项目认定为简易计税要有一定的条件,至少要求合同是明确约定的 , 然后还要求项目核算清楚 。比如:不能你这个项目用了简易计税,就把本归这个项目的进项全挪给别的项目去抵扣 。所以 , 需要提前跟税务专员有沟通确认,看看具体有什么要求 , 否则会过去 。
结合以上这些情况,真正划算的是,甲方也采用简易计税 , 不需要进项抵扣,那么分包方也用简易计税,两方才都划算 。只是这种情况并不常见,营改增之前的一些老项目可能是这种情况 , 或者甲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总之是可遇不可求吧 。
我觉得 , 建筑服务的链条是一环套一环,不管是采用哪种形式的合同 , 都还是需要结合现实情况综合考虑,不太可能简单地认定为用简易计税就最划算 。那句很不靠谱的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吧,签合同之前多算算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