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已实缴,公司欠款对股东有影响吗

公司资金已实缴,公司欠款对股东没有影响 。
【公司资金已实缴,公司欠款对股东有影响吗】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 , 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 , 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 , 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 , 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又显然超过注册资本提供的资金,在对外融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股东就通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来满足资金需求 。甚至股东明知公司经营所需资金较大,本来股东应提供更多的股权投资,但股东故意规避股权投资,而是向公司提供贷款进行债权投资 。这种情况下 ,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时,股东将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公司财产分配,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它债权人利益 。实际上,股东通过将原《公司法》所要求的股权投资在新《公司法》下转化为了债权投资 , 从而低成本取得有限责任保护,进而将有限责任的风险完全外部化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 。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若是法人股东破产,其在所投资公司中的股权属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我国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分配 。有限公司的股东将因此而变更为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