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阅文霸权合同持续发酵,回应多个热点问题仍难平争议
虽然新旧合同出现“乌龙”,但实际上此次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分配,即如何平衡阅文平台何网文作者之间的著作权益
阅文合同完全是一种霸王条款 。完全不顾网络作家辛勤的付出 。阅文合同完全是吃人血馒头把网络作家当成奴隶 。网络作家依靠自己的智慧和才华进行脑力创作获得版权收益 , 出版商以各种形式的发表平台 , 靠自己销量以及广告运营来盈利 , 这本来是一种双赢事件 , 阅文集团发现网文作家赚得太多了 , 现在阅文集团准备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 。窃取网络作家的劳动成果 , 真是非常可耻 。我真怕网络文学的春天就要过去了 , 冬天就要来了 。
感请! 但本人对于这一块了解不多 , 担心随意答复会混淆视听 。请专业人士给出比较合理的答案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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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文集团事件后 , 各种言论及回应层出不穷 , 阅文集团也不断发布微博进行辟谣 , 针对新合同的争论一直在进行 。
看过某位资深网文读者在知乎上提出的几条建议中 , 其中一条便是 , “作者们至今没有请专业法务人员对原合同、新合同进行审视 , 并就此提出意见 。”
恰指出 , 观点虽层出不穷 , 但更多讨论领域集中在资本运作 , 更具体一点体现在“剥削”作者权益问题上 , 仅有少量发声者从法律角度讨论问题 , 即使涉及到法律层面 , 论述更倾向于法理层面论述 , 而接触不到实施阶段 。
从《合同法》与《著作权法》两个层面进行解读 。
一、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签约协议的签署双方阅文公司及创作者均属于合同法中的平等的民事主体 , 合同的本质是平等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该协议整体效力的判断 , 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关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进行判断 , 只要该协议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 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考虑该协议内容 , 可能涉及到可撤销合同的情况 。如果双方(特别是创作者)在订立合同时对该合同的性质、目的、后果的认识存在显著缺陷 , 即订立的合同不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 这种情况下的误解可能造成履行合同对一方利益造成损害 , 则受到损害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变更合同内容或者撤销合同 。
另外一种可能涉及到的情况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害的一方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变更合同内容或者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主要是指一方因草率、缺乏经验 , 或者另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订立合同 , 使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情况 。
考虑到协议一方当事人是具有丰富行业资源、资金丰厚的专业公司法人 , 相比于在网络平台进行文字创作的个体作者来说 , 其在双方地位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 , 而协议条款中对于创作者的创作自由、著作权处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内容也明显对阅文公司更为有利 , 因此对于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 应当根据上述因素进行分析 。
二、格式条款效力
该协议条款可能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 , 即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合同如银行理财协议、商业保险合同等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并按对方要求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比如:网传的协议2.1条、2.2条约定了乙方应当按照要求将作品大纲交给甲方审核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大纲进行修改 , 并保证按照甲方审核过的作品大纲进行创作 。该条款实际上是阅文公司权利的扩张 , 也是对创作者创作自由的限制 。
又如网传协议3.1——3.11约定 , 乙方将约定作品相关的各项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全部授权给甲方使用或者由甲方进行再授权 , 该约定的授权范围远远超出了作品本身 , 涵盖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及由作品衍生的各类知识产权和财产权利 , 涉及对创作者相关延伸权利的处分 。且在协议6.1——6.12关于乙方报酬的约定中 , 乙方可以获得的相关收益并未涵盖上述授权的全部内容 , 比如甲方自行行使约定作品的影视、动画、漫画、游戏改编权、周边衍生作品开发权、商品化权等权利时 , 无须向乙方分配收益 。
此外还有网传协议3.13条约定授权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至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满之日 , 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永久授权 , 该约定也是对创作者的重大不利条款 。以上列举的条款均属于可能产生争议的条款 , 对于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 , 应当考虑到是否相关约定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 及提供合同条款方是否向对方尽到合理提示、说明的义务等因素 。
三、对该合同的解读
该协议名为签约写作协议 , 即文学作品创作者在阅文公司平台上发表文学作品 , 阅文公司以其商业资源对作品进行宣传推广 , 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对该文学作品在相关平台的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的一种合作模式 。但该协议从内容上看实为委托写作协议 , 即创作者按照阅文公司的要求进行文学创作 , 阅文公司在相关平台发表后按照一定比例与创作者进行利益分配 , 但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利如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翻译权、发行权等一切权利均授权给阅文公司行使 , 且允许阅文公司进行再授权 。虽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但协议中诸多条款可能会因涉及到显失公平及趁人之危等造成条款可撤销的结果 。签约创作者应当以更加审慎的心态对待该协议 , 如有可能 , 尽量在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后 , 与签约对方进行协商 , 以确定是否选择签约 。
四、对作家的建议
有作家建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意见 。法律法条的修改建议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 , 律师每天接触大量的法律文书 , 相较于相对宽松的法律文书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这种工作是极为繁琐的 , 需要消耗律师的大量精力 。
龙空论坛曾有一个帖子针对著作权法修正案提出了多条修正意见 , 律师看过后当即指出其不专业性 , 比如:楼主并没考虑到民事权让渡方向 , 寄期望望于几个“禁止”、几个“不许”便一次性解决网文作家与平台之间的矛盾的想法 , 过于一厢情愿了 。
涉及著作权方面内容的合同属于双方权利义务比较复杂且相关专业知识掌握门槛比较高的领域 , 国内专业著作权领域权威律师比例很低 。能够做到的建议是 , 由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制定行业合同示范文本 。目的是规范网文行业秩序、促进行业长远发展、保护弱势一方权益 , 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可以起到提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避免某一方的权利被过度侵害的作用 。曾经采用这种做法起到积极作用的行业比如:商品房交易、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等 。示范合同文本虽然不是全部强制使用的 , 但行业合同应以示范合同范本为基础拟定 , 并应对与示范合同文本不一致或者额外增加的条款予以合理提示、说明 。对于普通人来说 , 可以把拟签署的合同文本与示范合同文本进行比对 , 以了解免除了对方的哪些义务或者额外让渡了自己的哪些权利 , 避免合同一方滥用知识、信息、交易地位的优势制定“霸王条款” , 侵害另一方权益 。
好奇怪这个问题怎么会出现在房产板块提问 , 恰好也算个资深网文阅读者 , 试着解读下 。
【如何看待阅文合同的事件】根据现有披露出来的各方资料 , 合同问题是早已经存在了 , 相对于资本控制下的平台 , 码字的作者明显弱势很多 , 为了有口饭吃 , 我忍 , 尤其新人都是免费出卖劳动力 , 为了以后一点微不足道的可能 , 像不像现在正在答题的我 。
而这个问题会在这个时间爆发 , 只能说炸药一直在积累 , 而导火索被点着了 , 管理团队换了 。借着这个机会 , 各种不满 , 各种黑料或主动或被动 , 借助一只看不见的手 , 做着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
应该说作者的权益理应得到保护 , 没有作者 , 就不会有作品的诞生 。好的作品尤其需要一个好的分成方案 , 没有回报 , 在好的写手也无法凭借兴趣去完成自己的梦想 。作为一个读者 , 我希望作者的权益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作为监管者 , 我希望可以有目的的平衡两到三个平台 , 大家共同富裕吧 , 可以给作者多一个选择 。阳光下的竞争才可以提供更适合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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